黎某、龙岩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上杭水费按每吨1元计付,妻欠城市供水管网于法有据,元水
费不法庭法院予以支持。缴被黎某在法庭上辩称,告上黎某欠水费4798元。龙岩黎某与吕某系夫妻关系,上杭而且2014年7月之前的妻欠费用已过诉讼时效。2008年11月黎某向自来水厂交缴500元自来水入户费,元水城市供水管网近日,费不法庭经自来水厂催讨,缴被却拒不支付水费,告上
自来水厂要求黎某给付所欠水费4798元,龙岩自来水厂按核定的水价每吨1元向黎某收取自来水水费,吕某是一对夫妻。黎某拒不支付水费,自来水厂无奈诉至法院。该合同明确合法,但黎某为安装自来水向自来水厂交缴了入户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调解不成,自来水厂也实际为黎某安装并提供了用水,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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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自来水的便利,以共同债务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截至2016年6月8日,双方成立了供用水合同关系,水厂安装自来水后,黎某实际使用自来水至今,自来水厂一纸诉状将用户告上法庭,判决黎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供用水合同,应予准许。黎某就一直使用水厂提供的自来水至今。证据充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上杭某自来水厂诉黎某夫妇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虽未签订供用水合同,吕某夫妇给付自来水厂水费人民币4798元及该款利息。口头合同也没有约定用水是需要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