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据此,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其间,
法院认为,依法以票据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后白某以丙皮革商行的名义向福建甲公司开具票号1020443007255642的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该支票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12月5日)。维持原判。确认收到福建甲公司价值共计762251.70元皮革。遂向白某催讨钱款,支付利息、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被告人白某逃匿,案发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拒绝还款。使用面值为人民币6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