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法院审理认为,钟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钟某某酒后驾驶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案发后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据介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今年1月14日19时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据介绍,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仍留在现场等待,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同年2月28日,古田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钟某某持有C1驾驶证。并有犯罪前科,其酒后乙醇含量达200㎎/100ml以上,被判处拘役2个月15天,至凤珠路192号门前路段,
原标题:古田一男子无证醉驾撞伤行人第3次入狱
海峡网5月29日讯 (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艳玲) 近日,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于同年3月1日接受讯问。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