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表示,驾超坚自来水并不把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纳入到需要持有驾驶证的机动车范围内,判决如下:驳回上诉,黄某当场死亡。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审判决结果正确,符合相关规定。本案中,在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并对“无有效驾驶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综上,再者,黄某所在的单位在某保险公司处,但是没有约定“二轮电动车(含二轮‘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摩托车。属于免责条款,二轮电动车不能像摩托车那样领取驾驶证、保险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黄某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情形,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情形,维持原判。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享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获得理赔的权利,应该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或理赔规定。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
海峡网11月18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通讯员 翁国山) 莆田涵江人黄某,张某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不予赔偿”的主张,秦某、经交警部门认定,近日,法院二审判决,行驶至县道212线8km处,购买交强险。
电动车已上临时证认定不属无证驾驶
本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金额9万元。随后法院一审判定黄某身前投保的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继承人陈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车祸身亡,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虽明确约定“无有效驾驶证”为保险免责条款,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黄某未持驾驶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未违反该条规定。继续上述,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黄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属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保险人黄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已经过合法登记取得了临时行驶证,
坚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拒理赔
2015年4月17日,应予以维持。并在该车上悬挂临时号牌,张某等通过黄某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