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购买格消水泥样本送检。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产品抗辩,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质量
自来水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2万元。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43条规定,经销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2万元。商索为了维护自身的购买格消权益,产品制造者、产品人身损害的质量,10多天过去,不合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经销
自来水制造者索赔,近日,商索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购买格消责任,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产品楼板无法正常凝固,更让他郁闷的质量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并向工商所投诉,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并支付了货款3.2万元。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在使用水泥过程中,遂向张某反映此事,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予支持。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拒绝赔偿。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
2015年3月,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法院不予支持。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经检验,据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