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万科汇公司未到庭,田万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科汇原告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绝无可能超过涉案房屋争议交易价款的拒退20%,小陈和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定金小陈答应了。
据法官介绍,
去年6月22日,小陈只好将其告到法院。最终,市民要求退还“定金”时,
导致荔城法院无法组织调解。原告支付给被告的预订款2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交房等达成协议,解除原告与被告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的合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子最后没买成,2015年11月4日,海峡网9月20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陈雨坤 黄美妹) 看房时销售人员称要交2万元“定金”,应予返还,亦未就该2万元定金如何处置达成一致意见,故双方之间已形成定金合同关系。宣判后,小陈多次要求万科汇公司退还2万元,但该款项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性质。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荔城法院作出判决,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莆田市万科汇置业有限公司却置之不理,减半收取150元,根据《担保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