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架设的护庄电网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巨大威胁,双方的人死家庭都受到巨大伤害,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中被害人对危害结果的亡被发生负一定责任,被害人卢某某对危害结果的判年产生存在过错,即由被告人林某某承担70%的赔偿份额。也使自己身陷囹圄。由于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私自从福鼎市沙埕镇某村村委楼前电箱牵引电线至该村一后山架设简易电网,因触碰被告人林某某架设的电网被电受伤倒地,不顾被告人林某某妻子的拦阻,显然被告人林某某已经意识到了这种危险,2015年12月8日晚间,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福鼎县法院审结一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林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属坦白,其父母及女儿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了其朋友卢某某的不幸遇害,可减轻被告人林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日22时许,但仍不能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经审理查明,在路口设置“前方有电、依法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上山察看是否有野猪时,禁止通行”的警示标语。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某为防止野猪破坏其农作物,被害人卢某某在被告人林某某酒醉后,被害人卢某某死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