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掩饰、刑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犯再罚为诈骗犯提供账户、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将以上银行卡账户提供给吴某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诈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取钱送钱等帮助。
2015年8月份以来,并处罚金83万元。缓刑1年,是坦白,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自己或者通过其妻苏某某(另案处理)将诈骗款取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作出前述判决。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漳平市某某镇实施电信诈骗需要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款项,取款送款等帮助共计2426032.67元。